珠宝行业涉诉案件实证研究——以8407份一审判决书为样本
前言
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后,很多线下厂商被重创,投资有意被遏制、经济面临严峻考验、商界可以说哀鸿遍野。然而却有不少厂商想趁此扩张,老凤祥、金大福等珠宝品牌就跟上了队伍。疫情已经陆陆续续持续了两年之久,但这些珠宝厂商的扩店行动却未曾减缓,一直到现在还在持续扩张,不曾想这一举措使这些珠宝厂商的业绩不减反增了。
有的品牌以质量出名,有的品牌却以“造梦”出名,相比质量备受消费者认可的老凤祥、金大福等品牌,施华洛世奇等则是因为粗制滥造却价格高昂而“出圈”。珠宝行业的“参差”是消费者和厂商、厂商与厂商之间产生矛盾的一部分原因,还有一部分是交易本身所带来的风险问题,有了矛盾和问题就需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那么大概率会有一方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期我们就以8407个一审案件为样本,对涉及珠宝行业的案件类型、各年案件数量、地域分布、珠宝行商的涉案立场、纠纷种类、牵涉的刑事犯罪情况等进行了实证研究。
一、珠宝行业涉诉案件实证研究样本介绍
(一)样本来源
本文的数据分析样本来源于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所用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及其他权威机构的裁判文书。
(二)样本范围
本课题在135042290个案例库中,按照如下维度筛选有效样本:
当事人信息段落检索关键词:珠宝
文书性质:判决书
审理程序:一审
文书类型:裁判文书
通过上述维度,共筛选案例数为10249个,通过筛查后剔除了1842个无效案件,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导入的课题数量最终为8407个。
(三)统计单位
本课题中默认一篇裁判文书代表一个案件。
二、珠宝行业涉诉案件的基础数据统计与图表解析
(一)涉及珠宝行业的案件类型统计
为了避免二审和再审案件可能与一审案件存在重复问题而使研究结果失真,本期我们直接以8407个珠宝行业涉诉的一审判决书为样本进行了实证研究。上图是以这8407份判决书为基础,对案件类型进行的统计:珠宝行业涉诉的一审民事案件共计6868件,占比为81.7%;刑事案件共计830件,占比为9.87%;行政案件共计709件,占比为8.43%。从案件类型来看,现今珠宝行业所涉的案件还是以民事纠纷为主,因而下文中我们会着重研究一下民事案件。
(二)涉及珠宝行业的行政案件类别分析
首先,我们将珠宝行业涉诉的709个一审行政案件筛选了出来,对其具体的纠纷种类进行了归纳分析:
(1)珠宝行商因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指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共计372件,占比为52.47%;
(2)珠宝行商因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诉商标作出的无效宣告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共计223件,占比为31.45%;
(3)珠宝行商因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商标权的决定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共计47件,占比为6.63%;
(4)珠宝行商因不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异议的处理结果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共计9件,占比为1.27%。
(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5)因不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决定而起诉行政机关的案件共计32件,占比为4.51%;
(6)因政府信息公开问题与行政机关产生争议后起诉的案件共计11件,占比为1.55%;
(7)因工伤认定问题与行政机关产生争议后起诉的案件共计6件,占比为0.85%;
(8)因与行政机关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产生争议后起诉的案件共计3件,占比为0.42%;
(9)因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与行政机关产生争议后起诉的案件共计1件,占比为0.14%;
(10)因其他问题与行政机关产生争议后起诉的案件共计5件,占比为0.71%。
(三)2011-2022年间涉及珠宝行业的民事案件数量统计
接着,我们将珠宝行商牵涉的6868个一审民事案件筛选了出来,对2011-2022年间这类司法案件数量进行了统计。各年年份下的数量统计结果如上:2011年(2件);2012年(2件);2013年(90件);2014年(359件);2015年(789件);2016年(979件);2017年(1194件);2018年(989件);2019年(1144件);2020年(970件);2021年(349件);2022年(1件,统计到该年2月下旬)。
珠宝行商牵涉的民事纠纷案件在2015年-2020年的数量明显多于其他年份,2021年骤降。筛查后发现,本期研究的样本中,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各年数量发展趋势和民事案件数量的发展趋势基本上相似。也就是说,这两年涉及珠宝行业的司法案例少了很多,不管是民事方面还是刑事、行政方面。
(四)涉及珠宝行业民事案件的地域分布情况
这里我们仍旧以珠宝行商牵涉最多的6868个一审民事案件为基础,对各地的民事纠纷案发数量进行了统计。各省的案件数量由多到少依次为:广东省(1499件);河南省(751件);浙江省(532件);北京市(498件);江苏省(464件);云南省(431件);山东省(337件);陕西省(321件);上海市(266件);福建省(213件);安徽省(182件);湖南省(154件);辽宁省(136件);山西省(125件);河北省(114件);四川省(113件);湖北省(112件);江西省(105件);天津市(98件);重庆市(70件);广西壮族自治区(64件);宁夏回族自治区(58件);黑龙江省(53件);吉林省(44件);甘肃省(38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4件);海南省(21件);内蒙古自治区(17件);贵州省(16件);青海省(9件);西藏自治区(3件)。
(五)珠宝行商涉案立场分析
上图是在6868个一审民事案件中,对珠宝行商(包括珠宝公司、珠宝店、珠宝行等)的涉案立场进行的统计分析。结果显示:
(1)珠宝行商被起诉的案件(作为被告被动参诉,另一方系其他公司、厂商或自然人)共计5077件,占比为73.92%;
(2)珠宝行商主动起诉其他公司、厂商或自然人的案件共计1404件,占比为20.44%;
(3)珠宝行商作为第三人参诉的案件共计111件,占比为1.62%;
(4)参诉的双方均系珠宝行商的案件共计276件,占比为4.02%。
(六)珠宝行商之间所涉的民事纠纷类型统计(前15)
上个研究点中统计出了276个珠宝行商A起诉珠宝行商B的案件,排名靠前的15类民事纠纷案件数量统计如上图所示:
(1)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数量最多,共计86件,
(2)因侵害商标权纠纷起诉的案件共计34件;
(3)因其他合同纠纷起诉(如合作协议、转让协议、还款协议)的案件共计16件;
(4)因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共计16件;
(5)因不正当竞争纠纷起诉的案件共计15件;
(6)因加工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共计12件;
(7)因承揽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共计9件;
(8)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共计7件;
(9)因委托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共计6件;
(10)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起诉的案件共计6件;
(11)因追偿权纠纷起诉的案件共计5件;
(12)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案件共计2件;
(13)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共计2件;
(14)因姓名权纠纷起诉的案件共计2件;
(15)因联营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共计2件。
在珠宝行商A起诉珠宝行商B的这86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大多都是因为当事双方签订了订购合同、购销合同、经销合同......之后,因一方交付了珠宝,另一方拖欠货款而引起交付珠宝的一方起诉的。这些案件的事实基本清楚,经过筛查后也只发现了3个被驳回起诉的案件,剩下的83个案件中,大部分追偿货款的起诉方都胜诉了。也就是说,珠宝商场之间的交易风险大多集中在对方能否按约付款的这个问题上。如果不想对方收了货物之后耍赖不付款,其实可以尝试在交易之前,双方协商分期发货、分期付款并以合约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样的话,即使对方违约或者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及时止损,能够极大降低交易风险。
(七)珠宝行商作为被告所涉的民事纠纷类型统计(前15)
而在珠宝行商被其他主体起诉的5077个案件中,排名靠前的15类民事纠纷案件数量统计情况如上:
(1)其他民事主体因民间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珠宝行商的案件共计1729件;
(2)因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珠宝行商的案件共计525件;
(3)因其他合同纠纷起诉珠宝行商的案件共计302件;
(4)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珠宝行商的案件共计276件;
(5)因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起诉珠宝行商的案件(基本都是员工起诉珠宝公司、珠宝店等)共计459件;
(6)因追偿权纠纷起诉珠宝行商的案件共计117件;
(7)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起诉珠宝行商的案件共计88件;
(8)因保证合同纠纷起诉珠宝行商的案件共计62件。
珠宝行商因借款纠纷被其他主体起诉的案件在其被动参诉的案件中是最多的,并且经过详细的筛查后发现,90%以上的珠宝厂商都败诉了,需向其他民事主体还本付息。
经过了诉讼程序,败诉后的珠宝厂商不仅需要向原告还款,还需承担律师费用、案件审理费用、担保费用等,这里面还不包含被诉的珠宝厂商请律师的费用和浪费的时间成本。可见,在借款、借贷纠纷中,珠宝厂商在对方起诉前还款才是明智之举,否则既会浪费金钱,还会损失信誉。
(八)珠宝行商作为原告所涉的民事纠纷类型统计(前15)
最后我们看看珠宝行商主动起诉其他民事主体的这1404个案件,上图是排名靠前的15类民事纠纷案件的数量统计情况:
(1)珠宝行商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其他民事主体的案件共计297件;
(2)因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共计250件;
(3)因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共计128件;
(4)因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共计118件;
(5)因侵害商标权纠纷起诉的案件共计57件;
(6)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的案件共计25件;
(7)因联营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共计24件;
(8)因返还原物纠纷起诉的案件共计18件;
(9)因不当得利纠纷起诉的案件共计14件;
(10)因不正当竞争纠纷起诉的案件共计12件;
(11)因排除妨害纠纷起诉的案件共计11件。
这里的297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大多也是涉及索要货款、诉请结款的[PS:珠宝行商作为原告主动起诉的对象在这里不仅包括其他零散的消费者,还包括多次向珠宝厂商批量购买的老客户,这两部分的被告不在少数,尤其是会向珠宝厂商批量购买的老客户(自然人)]。回想研究点(六)中统计出珠宝行商与珠宝行商之间涉诉最多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同样是以索要货款为主的案件。这两种情况下的风险控制方法其实是相同的——还是我们在研究点(六)中提到的方案:分批给货、分期收款、尽量不拖欠账款、给多少钱发多少货。
(九)涉及珠宝行业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风险梳理
综合前三个研究点来看,珠宝行业所涉的民事纠纷主要集中在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这块。而买卖合同中的案件事实其实大多都比较清楚,但不可避免的,也有一部分会存在争议。珠宝行商牵涉的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共计668件,其中有争议的案件占了10%左右,上图是对具体的争议情况作出的统计:
(1)对原告的诉请是否合理、涉诉的珠宝行商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买卖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存在争议的案件各有10件;
(2)对涉案数额的认定存在异议的案件共计6件;
(3)对货款债务的承担主体、赔偿责任或还款责任的承担主体、涉诉的主体是否适格存在争议的案件各有5件;
(4)对涉诉方是否违约、违约费用如何计算、涉诉方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方是否已经偿还了部分货款(也就是起诉前给付原告方的钱是否属于应当支付的货款)存在争议的案件各有3件;
(5)对涉诉方成立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支付货款的条件是否成就(即是否到了给付货款的时候)、涉诉方之前存在何种法律关系、货款如何偿还、涉诉的珠宝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珠宝厂商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存在争议的案件各有2件;
(6)对当事人已经扣押的财物是否可以充抵债务、珠宝厂商是否全面履行了交付珠宝的义务、珠宝厂商的保值回购承诺是否有效、出卖的珠宝是否已被买方取走、买方是否系普通消费者、买方是否验收了涉案珠宝存在争议的各有1件。
经筛查后发现这些案件中,法院对其他争议点的认定都比较简单且法院认定的方式和结果也是差不多的。对珠宝行商是否构成欺诈有争议的10个案件则稍微复杂点,这里面有6个是被法院判决构成了欺诈的,其入手的角度主要是对消费者的信息告知情况和涉案珠宝本身的材质鉴定。法院判决不构成欺诈的4个案件中,则主要是以消费者使用不当、消费者没能仔细查验的角度考量的。可以很明显的看到,切入角度不同,裁判情况就不同,这里面存在一部分不可控的主观因素,因而对珠宝厂商的委托律师来说,是有辩论余地的。
(十)涉及珠宝行业或其工作人员的刑事案件类别统统计(前20)
珠宝行商或珠宝行业的从业人员牵涉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共计830份,其数量排名靠前的20种刑事犯罪案件分别为:盗窃案件(共计334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共计107件);职务侵占案件(共计61件);抢夺案件(共计34件);危险驾驶案件(共计33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共计30件);诈骗案件(共计24件);故意伤害案件(共计19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寻衅滋事案件(各14件);集资诈骗案件,信用卡诈骗案件(各9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件(各8件);妨害公务案件(共计7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件,抢劫案件(各6件);非法经营案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各5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共计4件)。
(十一)珠宝行业从业人员涉及的刑事犯罪情况统计(15类)
珠宝行业从业人员(包括珠宝公司员工、总经理、主管、法人,珠宝店店长、售货员等)犯罪的案件共计395件,占据了刑事案件总量的47.59%。上图是对珠宝行业从业人员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所涉罪名的统计情况,结果显示:
其他被告人盗窃珠宝的案件最多,共计274件,占了六成多,抢劫珠宝的案件数量虽然排在第二,但远不足盗窃案件的数量。珠宝行业的从业人员盗窃珠宝的案件共计60件,占了这部分案件的两成。最常发生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案件共计99件,占了将近四成的量,珠宝从业人员存在职务侵占行为的案件数量也不少,排到了第三。在99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中,我们发现被告人大多都“身居高位”,要么是总经理,要么是负责人,最次也是财务人员。而在111个盗窃和职务侵占案件中,被告人大多则是珠宝店售货员这样的普通职工。
由于主要的受害方系珠宝公司、珠宝店、珠宝行等,因而我们从预防犯罪、避免损失方面来总结来说:对珠宝行业内部从业人员,可以着重预防一下高层工作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和基层工作人员盗窃、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对消费者等非珠宝行业的从业人员,可以着重预防一下盗窃的犯罪行为。
三、结论
我们本期研究的珠宝行业涉诉案件中,民事居多,占了八成左右,刑事和行政案件数量各占了将近一成的量。从行政诉讼方面来说,珠宝行业与行政机关的矛盾主要集中在申请注册商标、申请宣告商标无效、撤销商标权方面,这部分案件占到了行政案件总量的九成以上。从民事诉讼方面来说,珠宝厂商被起诉的案件数量是远多于其主动起诉其他民事主体的,换言之,珠宝厂商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比“自己吃亏”的情况多得多。
在珠宝行商主动起诉的民事案件中,因为买卖合同纠纷对簿公堂的最为常见。大多都是因为当事双方签订了订购合同、购销合同、经销合同......之后,因一方交付了珠宝,另一方拖欠货款而引起交付珠宝的一方起诉的。交易风险大部分集中在对方能否按约付款的这个问题上,想要避免此类交易风险,可以尝试在交易之前,双方协商分期发货、分期付款并以合约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样即使对方违约或者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及时止损。而在珠宝行商被起诉的民事案件中,最常发生的则是借款、贷款纠纷。这些案件的事实情况也基本清楚,所以90%以上的珠宝厂商都败诉了,几乎没有“钻空子”的余地。败诉后不仅要向原告方还本付息,还需承担律师费用、案件审理费用、担保费用等,既浪费了金钱,又损失了信誉,还不如在诉前就主动还清欠款。
从刑事犯罪方面来说,除了珠宝行业职工和主管人员牵涉的危险驾驶案件和毒品犯罪案件外,基本上珠宝行商都是受害方。珠宝店、珠宝行等被盗的现象可谓屡见不鲜,盗窃罪也“不负众望”,确实是珠宝行业最常发生的犯罪行为,其数量远超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另外我们还发现,珠宝行业的从业人员犯罪案件占了刑事总案件数量将近一半的比例,且因为职位的高低而存在着不同的犯罪现状。从预防犯罪、避免损失方面来讲,对珠宝行业内部从业人员,珠宝行商可以着重预防一下高层工作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和基层工作人员盗窃、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对消费者等非珠宝行业的从业人员,可以着重预防一下盗窃的犯罪行为。
四、珠宝行业涉诉案件的数据统计表
上述维度的统计情况以表格的形式具体展现在下方:
(一)涉及珠宝行业的案件类型统计
案件类型 | 案件数 |
民事 | 6868 |
刑事 | 830 |
行政 | 709 |
(二)涉及珠宝行业的行政案件类别分析
案由 | 案件数 |
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 372 |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 223 |
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 | 47 |
行政复议 | 12 |
行政处罚 | 12 |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 | 11 |
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 | 9 |
行政强制 | 6 |
工伤认定行政纠纷 | 6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3 |
行政确认 | 2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 1 |
其他行政纠纷 | 5 |
(三)2011-2022年间涉及珠宝行业的民事案件数量统计
裁判日期 | 案件数 |
2011 | 2 |
2012 | 2 |
2013 | 90 |
2014 | 359 |
2015 | 789 |
2016 | 979 |
2017 | 1194 |
2018 | 989 |
2019 | 1144 |
2020 | 970 |
2021 | 349 |
2022 | 1 |
(四)涉及珠宝行业民事案件的地域分布情况
省份 | 案件数 |
广东省 | 1499 |
河南省 | 751 |
浙江省 | 532 |
北京市 | 498 |
江苏省 | 464 |
云南省 | 431 |
山东省 | 337 |
陕西省 | 321 |
上海市 | 266 |
福建省 | 213 |
安徽省 | 182 |
湖南省 | 154 |
辽宁省 | 136 |
山西省 | 125 |
河北省 | 114 |
四川省 | 113 |
湖北省 | 112 |
江西省 | 105 |
天津市 | 98 |
重庆市 | 70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64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58 |
黑龙江省 | 53 |
吉林省 | 44 |
甘肃省 | 38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24 |
海南省 | 21 |
内蒙古自治区 | 17 |
贵州省 | 16 |
青海省 | 9 |
西藏自治区 | 3 |
(五)珠宝行商涉案立场分析
珠宝行商涉案立场分析 | 案件数 |
珠宝行商系被告 | 5077 |
珠宝行商系原告 | 1404 |
原被告双方均系珠宝行商 | 276 |
珠宝行商系第三方 | 111 |
(六)珠宝行商之间所涉的民事纠纷类型统计(前15)
案由 | 案件数 |
买卖合同纠纷 | 86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34 |
租赁合同纠纷 | 16 |
合同纠纷 | 16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15 |
加工合同纠纷 | 12 |
承揽合同纠纷 | 9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7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6 |
委托合同纠纷 | 6 |
追偿权纠纷 | 5 |
联营合同纠纷 | 2 |
姓名权纠纷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 |
(七)珠宝行商作为被告所涉的民事纠纷类型统计(前15)
案由 | 案件数 |
民间借贷纠纷 | 866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666 |
租赁合同纠纷 | 355 |
合同纠纷 | 302 |
买卖合同纠纷 | 276 |
劳动争议 | 233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170 |
借款合同纠纷 | 147 |
追偿权纠纷 | 117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88 |
劳动合同纠纷 | 87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75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64 |
保证合同纠纷 | 62 |
企业借贷纠纷 | 50 |
(八)珠宝行商作为原告所涉的民事纠纷类型统计(前15)
案由 | 案件数 |
买卖合同纠纷 | 297 |
劳动争议 | 145 |
劳动合同纠纷 | 105 |
民间借贷纠纷 | 97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87 |
合同纠纷 | 81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57 |
租赁合同纠纷 | 31 |
借款合同纠纷 | 31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5 |
联营合同纠纷 | 24 |
返还原物纠纷 | 18 |
不当得利纠纷 | 14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12 |
排除妨害纠纷 | 11 |
(九)涉及珠宝行业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风险梳理
争议焦点梳理 | 案件数 |
买卖合同成立与否 | 10 |
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 10 |
诉请是否应当支持 | 10 |
涉案数额认定问题 | 6 |
责任承担主体 | 5 |
主体是否适格 | 5 |
债务承担主体认定 | 5 |
是否违约 | 3 |
支付的款项是否属于涉案货款 | 3 |
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3 |
违约费用如何计算 | 3 |
双方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 | 2 |
支付条件是否成就 | 2 |
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 2 |
货款如何偿还 | 2 |
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 2 |
是否有虚假宣传行为 | 2 |
是否进行了验收 | 1 |
消费者身份的认定 | 1 |
标的物是否被买方取走 | 1 |
保值回购的承诺是否有效 | 1 |
是否全面履行了交货义务 | 1 |
扣押的财物是否可以充抵债务 | 1 |
(十)涉及珠宝行业或其工作人员的刑事案件类别统统计(前20)
案由 | 案件数 |
盗窃罪 | 334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107 |
职务侵占罪 | 61 |
抢夺罪 | 34 |
危险驾驶罪 | 33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30 |
诈骗罪 | 24 |
故意伤害罪 | 19 |
寻衅滋事罪 | 14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14 |
信用卡诈骗罪 | 9 |
集资诈骗罪 | 9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8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8 |
妨害公务罪 | 7 |
抢劫罪 | 6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6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5 |
非法经营罪 | 5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4 |
(十一)珠宝行业从业人员涉及的刑事犯罪情况统计(15类)
案由 | 案件数 | 珠宝行业从业人员犯罪 |
盗窃罪 | 274 | 无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99 | 有 |
盗窃罪 | 60 | 有 |
职务侵占罪 | 51 | 有 |
抢夺罪 | 30 | 无 |
危险驾驶罪 | 29 | 有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15 | 有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15 | 无 |
诈骗罪 | 15 | 无 |
故意伤害罪 | 13 | 有 |
职务侵占罪 | 10 | 无 |
寻衅滋事罪 | 10 | 无 |
集资诈骗罪 | 9 | 有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9 | 无 |
诈骗罪 | 9 | 有 |
信用卡诈骗罪 | 8 | 有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8 | 无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8 | 有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6 | 有 |
妨害公务罪 | 6 | 有 |
故意伤害罪 | 6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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